(初稿)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专利,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聚焦重点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昆明市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建立适合于联盟成员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专利分级分类的依据。专利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四条 专利的分级分类方法
将每项发明专利根据专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价,按得分划分为三级,一级专利为高价值专利(≥80分),二级专利为重要专利(70~79分),三级专利为一般专利(<70分)。
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价,按得分划分为三级,一级专利为高价值专利(≥85分),二级专利为一般专利(70~84分),三级专利为低价值专利(<70分)。
外观设计专利不打分,实现实施和许可转让的列为重要专利,未实施的列为一般专利。
专利分级标准见附件2。
第五条 联盟要建立专利分级分类数据集,对纳入的专利分级进行标引,便于检索和分析。
第六条 联盟要对专利分级分类数据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新增专利信息,剔除失效专利,并适时更新每项专利的评价指标变化信息。
第七条 联盟至少每两年应组织一次对专利分级分类数据集中的专利进行重新打分评价,重新确定各类专利的分级。尤其对于产生无效请求和侵权诉讼的专利进行标引,并紧密跟踪专利动态。对于失效的专利进行标引和移除。
第八条 创新主体对于自己的高价值专利和重要专利,要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按时缴纳维持年费,加大专利运营工作力度,强化市场监控和维权保护,并及时评价专利运营和维权效果。
第九条 联盟应对成员单位的高价值专利运营和维权提供积极的支持,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组织专业机构和团队对其高价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通过质押融资、许可转让、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开放许可等多种渠道实现专利价值。为成员单位专利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条 联盟应定期对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利分级分类标准的适宜性进行评价,根据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及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及专利分级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专利评价指标体系
维度 |
指标 |
分值 |
法律维度 (20分) |
专利维持年限 (5分) |
>0年:1分;≥10年:3分;≥15年:5分 |
权利要求数量 (10分) |
>0项:1分;≥6项:3分;≥10项:5分;≥16项: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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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5分) |
发明专利: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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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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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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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维度 (30分) |
专利实施状态 (5分) |
未实施:0分;已实施:5分 |
专利转让状态 (5分) |
内部转让: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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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转让: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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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状态 (5分) |
内部许可: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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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许可: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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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状态 (5分) |
质押金额≥0万元:3分;≥100万元: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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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专利数量 (5分) |
>0件:1分;≥2件:3分;≥5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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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次数 (5分) |
>0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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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维度 (35分) |
被引用次数 (5分) |
>0次:1分;>3次:3分;>5次:5分 |
引用文献数量 (5分) |
>0条:1分;>2条:3分;>3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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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页数 (5分) |
>3页:1分;≥6页:3分;≥10页:5分 |
|
国际分类号数量 (5分) |
>0个:1分;≥3个:3分;≥6个: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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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数量 (5分) |
≥1个:1分;≥2个:3分;≥3个:5分 |
|
对比文件数量 (5分) |
≥4份:1分;≥2份:3分;≥0份: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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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程度 (5分) |
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或云南省专利奖:3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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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维度 (10分) |
特色指标 (10分) |
说明书对用药禁忌、副作用、纳人排除标准、方解、实验、质量控制方法、功效主治、工作原理、药理作用、药材来源、药味加减、不良反应、病因病机、疗效标准、诊断标准、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途、病理特点、有效成分、配伍特点、临床试验等有详细说明的。 ≥0项:1分;≥5项:3分;≥10项:5分≥15项:10分 |
社会维度 (5分) |
纳入医保药品 目录 (5分) |
未纳入:0分;纳入:5分 |
认定标准: 1、对于单项专利,总分≥80分的,认定为高价值专利; 2、对于高价值专利组合,以各项专利单独得分相加后的平均值为总分,总分≥80分的,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组合。 |
附件2. 专利分级分类标准
专利类型 |
一级 (高价值专利) |
二级 (重要专利) |
三级 (一般专利) |
发明专利 |
≥80分 |
70~79分 |
<70分 |
实用新型 |
≥85分 |
70~84分 |
<70分 |
外观设计 |
已实施或 许可转让 |
未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