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形式及性质:依托国家、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促进生物医药行业达成共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创造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良好环境,在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依托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联合生物医药相关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共同组建。以平等自愿、彼此尊重、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以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以互利共赢机制整合产业知识产权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凝聚创新力量,加强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实现共同发展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合作组织式”团体。

第三条 联盟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成员沟通交流平台,增强成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成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防止联盟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建立成员间全面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纪律。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联盟任务是在联盟成员之间搭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和服务平台,加强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增强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关键领域实现技术突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交流活动,探索建立重大知识产权共商和协调机制,搭建共性技术专利池,为共性技术协同运用和产业化提供条件,为联盟成员研发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策划、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知识产权预警和风险防控、知识产权危机应对等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集合政府、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建立专利库、专利产品库、专利人才库和专利需求库并持续更新,为企业提供生物医药行业专利信息交流平台;

(二)构筑生物医药产业专利池,制定合理的许可政策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发挥知识产权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专利池构建、专利布局、专利协同运用、地理标志运用、区域品牌打造等为重点的服务,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和贯标、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实施等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实力;

(四)帮助成员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机制,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五)创新投入机制,聚集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和资源,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平台建设,支持和服务联盟成员创新发展;

(六)加强联盟成员的信息沟通,提供交流与讨论平台,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联盟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转让,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服务,协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调解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企业相互尊重知识产权;

(八)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育专业人才,扩大联盟知识产权工作影响力;

(九)联盟其他事物。

第九条 本联盟不向会员收取会费,联盟成立之初开展活动资金由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承担。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十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第一节 联盟大会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联盟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成员代表。

第十三条 若有1/4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联盟大会。

第十四条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到会成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联盟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联盟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联盟设理事单位  家,由联盟发起单位和主要单位担任,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三)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四)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和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专家委员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并监督联盟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工作;

(七)监督联盟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联盟大会届期相同,每届5年,与联盟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参会理事人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若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聘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及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联盟成员内从事生物医药科研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为联盟成员提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二)组织联盟内部知识产权成果研讨和论证;

(三)对联盟成员提出的项目及问题进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四)为联盟整合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资源要素;

(五)商讨和决策关系联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节 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由理事会在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讨论决定,秘书长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联盟秘书处设立在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联络及其他工作。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大会制定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理加入、退出、变更联盟的申请等事宜,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六)负责与联盟成员的工作联络;

(七)受托选定中介机构为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分析、专利预警和侵权风险分析、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八)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和宣传、内部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九)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整理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成员通报,并保存10年以上。

临时联盟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条 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成员主要为生物医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专院校、产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企业、大专院校、产业协会和科研机构成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联盟的活动。企业、大专院校、产业协会和科研机构成员更换代表,需向联盟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联盟: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三)自愿加入联盟;

(四)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五)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有志于创新、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八)符合联盟发展方向与目标。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加入本联盟:

1.被正在立案查处的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入联盟申请书;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书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四)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参与联盟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和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包括商标、专利检索,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等);

(四)同等条件下优选获取联盟内转化及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

(五)监督联盟工作;

(六)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第三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群策群力推进联盟建设;

(二)维护联盟名誉和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五)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

(六)自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开展消费维权、打假等工作,维护企业信誉;

(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

(八)共同构建生物医药产业专利池,遵守专利池约定;

(九)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成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三十七条 成员退出联盟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收到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或由本联盟给予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

(四)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五)不再符合成员条件的;

(六)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冒用本联盟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联盟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会、自动丧失成员资格以及被除名的,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联盟终止

第四十条 联盟完成任务、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成员与理事长单位共同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办理完毕联盟终止手续后向理事长单位提交清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