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昆明保护中心)预审申请案件质量,规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昆明保护中心根据《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以及昆明保护中心《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对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分三个阶段:

(一)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是指昆明保护中心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阶段。

(二)专利申请的正式申请阶段,是指备案主体将昆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正式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获得申请号并缴纳相关费用的阶段。

(三)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阶段,是指对符合条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快速通道的专利申请,备案主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各种审查文件的阶段。

第四条  对违反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缓预审服务申请、停止预审服务的处理,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第二章 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五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昆明保护中心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昆明保护中心暂缓预审服务期间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昆明保护中心停止预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 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 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4. 提交技术方案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

5.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6. 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申请人关联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 基于一件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主动提出多件分案申

请,但实质上没有法律或者技术必要性的;

8.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9. 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合理法律目的倒买倒卖专利预审申请资格的。

(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六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向国知局提交的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昆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格式提交的申请;

(三)在收到昆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提交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

(五)在未收到昆明保护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提交正式申请;

(六)向国知局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七条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规定格式提交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审查员要求除外);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申请三个月至六个月:

(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个季度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案件,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50%以上(含50%);

(三)为非正常代理行为提供便利;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至三年: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二)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三)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四)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编造、臆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五)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六)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七)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八)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九)存在假冒专利行为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十)主观恶意地提交批量的预审申请涉及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或者所提交预审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十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三章 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代理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代理如下预审申请案件:

1. 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 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4. 提交技术方案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

5.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6. 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申请人关联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 基于一件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主动提出多件分案申

请,但实质上没有法律或者技术必要性的;

8.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向国知局提交的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昆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二)未按规定格式提交的申请;

(三)在收到昆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

(五)在未收到昆明保护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

(六)向国知局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规定格式提交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申请三个月至六个月: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个季度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案件,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50%以上(含50%);

(三)诱导、教唆他人或与之合谋,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正常专利申请而代理或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至三年: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

(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四)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

(六)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七)为并无实体、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八)主观恶意地提交批量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用性不强、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预审申请案件;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昆明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违反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违反第十四条,情节特别严重者,纳入“黑名单”,并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六条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进行专利权转让的,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1个月内,申请主体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昆明保护中心书面提交报备材料(附件1),对转让理由进行合理说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多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撤销备案或登记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昆明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于假借昆明保护中心名义收取费用﹑欺骗性宣传或开展无资质代理等行为,昆明保护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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