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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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规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打造领先科技力量

(一)布局建设一批云南实验室,实行创新自主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在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赋予自主权。云南实验室可按规定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获国家批复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州(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四个一百”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40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鼓励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州(市)政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鼓励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经费。

(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五)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直接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

(六)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

(七)符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的研发机构,可给予经费补助,年度最高800万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八)对州(市)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双创孵化载体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扩大创新劵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符合条件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家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

(十)将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考核。

三、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一)支持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工资制,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开展科研、专业课教学活动,可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得合法兼职报酬。

(十三)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发展需求,遴选国内外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经费。

(十四)加大对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资助力度,鼓励青年人员在重大科技攻关中、在重要岗位上历练。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45岁以下的人员不低于50%。提高青年科技人才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新立项的基础研究项目由35岁以下人员牵头承担的不低于35%,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组建团队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加大35岁以下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力度。省科学技术奖加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的奖励。

(十五)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十六)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十八)对自然指数排名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ESI全球前1‰学科毕业的博士来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直接给予省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支持。

(十九)支持外籍科学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鼓励外籍科学家依托在云南省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研发任务。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外籍科学家,应按要求与境内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不同国籍人员一视同仁。探索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跨省使用,完善财政科研资金跨省使用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二十)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工作。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二十一)赋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的内设研发机构设置、学科布局、编制使用、高层次人才招聘、内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内部薪酬分配、科研辅助人员聘用及劳务费标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更多自主权。

四、强化区域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二)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情况。把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省对州(市)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开展县域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每年发布监测评价报告,根据各地区创新能力争先进位情况给予财政奖补。

(二十三)支持昆明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一体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省市共同投入资源、共同凝练重大科技需求、共同设计重大科技任务、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实现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端创新人才培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招商一体化。

(二十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正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二十五)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二十六)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

(二十七)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超过额定工作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二十八)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对通过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二十九)加强省科技领导小组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容错机制,鼓励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尽职免责细化负面清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

我省现行有关政策与29条措施不一致的,以29条措施为准。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中央驻滇单位承担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可按29条措施执行。